部分网友评论 。 截图自微博。
不过,也有网友表达了不同 的看法 :“囤货就像买保险,不想浪费,但又不希望用得上。”
此前 ,有关部门曾多次呼吁不要盲目囤药,并打击高价倒卖、哄抬药价乱象。例如,广东省药监局曾发文提醒:药物都有保质期 ,存储也有一定的条件要求,保管不当容易变质 ,过多药物长期存放容易造成浪费。
布洛芬过期了还能吃吗 ?
那么,过期 的布洛芬能否照常服用?
一名药学业内人士告诉中新财经 ,药品超出有效期后并不建议服用。“即使保管再好 ,药效也会下降,而且过期药还会发生变质 、霉变等问题,不治病反而害人了。”
她表示 ,药品在有效期内也要妥善保存。“发现药品出现受潮 、霉变、崩裂或者没按药品要求避光、阴凉处贮存 ,又或没按要求冷藏规范保存等情况也不要再吃 。”
过期药品能否随意丢弃?
此外 ,过期药品也不宜随意丢弃 。大量弃药不仅会造成资源浪费 ,还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过期药品属于危险废物 。随意丢弃 的药品在分解后容易污染土壤和水体 ,从而对人和动植物造成危害 。一些挥发性强 的过期药品还可能成为过敏源 。此外 ,过期药品在随意丢弃后可能会被不法商贩或不法医疗机构二次回收并再次出售 ,有害病人身体健康 。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一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其中 ,某生化药业未经无害化处理 ,将一批超3吨的过期药品私自倾倒 、处置 ,被告人最高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罚款 。
不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也明确,家庭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 的活动中产生的废药品属于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 ,只要未集中收集,上述废药品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按照生活垃圾处理 。
资料图 :医务人员正将配送到 的感冒药放入药架 。 中新社记者 易海菲 摄2019年 ,住建部等多部门发文,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按照分类,“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属于有害垃圾 ,随生活垃圾分散丢弃 、分类回收。
此前,国家药监局在答复网友“过期药品如何处理”时曾表示 ,如果家庭过期药品没有被分类集中收集 ,可以破坏药品包装盒后 ,随生活垃圾分散丢弃 、分类回收,相对风险较小。家庭过期药品如果送至正规回收点进行统一回收,需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以减少对环境产生 的危害。(完)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 。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 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 的相关介绍和日常 的工作职责时 ,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 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 。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 ,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 ,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 ?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 !令广东省广州市 的王女士颇为不解 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 ,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 的结局。 王女士 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 :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 ,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 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 ,很多网友表示 ,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 的事情数不胜数 。有女网友说 ,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 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 ,原因很简单 ,就 是怕影响工作 ,进而影响企业效益 。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 ,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 、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 受访专家认为 ,这 是由多种原因造成 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 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 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 的歧视往往不 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 ,而 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 ,甚至 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 、薪酬福利到退休 ,贯穿整个就业过程 。对用人单位来说 ,规避法律法规 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 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 ,缺乏可操作性 ,容易出现受理难 、审理难等困境 ,对劳动者 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 ,导致维权难度大 。同时 ,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 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 ,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 “现有 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 、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 。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 ,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 ,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 ,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 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 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 。”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 ,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 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 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 的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 的治理 。此外 ,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 ,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 。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 。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 ,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 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 ,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 。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 的 ,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 。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应当根据损害 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 ,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 。”杨保全说 。 值得注意 的是 ,在沈建峰看来 ,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 的深入人心 ,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 ,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 的原因 。目前,隐性 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 ,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 。同时 ,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 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 ,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 。劳动关系成立前 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 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 ,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 ,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 ,然而 ,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 ,在实践中 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 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 ,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 。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 “未来条件成熟时 ,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 ,制定专门 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 的规则 ,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 ,合理分配就业歧视 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 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 。 (文图 :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